【記者周德蘊/生命力報導】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行政院審查決議通過。草案中,勞工退休金制度分為三種: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年金制三制並行。但此條例只能保障勞工在加入新制後所能夠領取的退休金,並沒有其他措施能保障勞工在加入新制之前的年資及退休金權益。

現行的勞基法規定,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滿二十五年,或是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年資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即可自請退休。而事業單位每個月必須提撥員工薪資的百分之二以上,做為退休準備金。勞工要達到上述的退休條件才可以領退休金。因此,有許多勞工因為轉換工作或失業等因素,而造成年資中斷,無法領到退休金。

而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規定,新制實施後,新就業者、離職再進入職場者一律強制加入新制,原來適用勞基法的勞工,則可以選擇使用新制或沿用舊制。選擇新制的勞工,工作年資不會因為服務單位不同而中斷,但繼續沿用舊制的勞工,就必須擔心公司是否會永續經營,否則一旦關廠、歇業,年資中斷退休金也跟著泡湯。

新制中的個人帳戶制,是由雇主替員工開立個人專屬的帳戶,每個月提撥員工薪資的百分之二以上到該帳戶。帳戶跟著員工走,員工到了另一個單位服務,該單位的雇主亦提撥員工薪資的百分之二以上至該帳戶,不會因為換工作而造成損失。附加年金制則如同保險一般,但規定薪資提撥的上限為百分之六。年金給付率,有就是利率,為千分之八,三年精算一次,概念上是屬於商業保險。其他年金制則是由雇主自行決定提撥退休金的其他方法。

台北市勞工局對於新制提出了反對意見,在現行的勞基法中,工作年資無法累積是領不到退休金的關鍵,有許多事業單位擔心必須支付退休金,而不願雇用中高齡勞工。但因新制並沒有對勞工舊有的年資問題做解決方案,修法條文中只以「自行協商」的方式處理。因此新制實施後,更是讓雇主免責,只需負責新制的提撥,舊有年資卻一筆勾消。針對此問題,勞工局舉辦了四場座談會,和勞工朋友們討論該草案的問題所在,並且表達了台北市的立場。負責承辦該座談會的徐英傑說,勞工接不接受新制的重要考量,是在於選擇新制後,原有年資如何確保、如何結算,但台北市政府多次向勞委會提出建議條文,勞委會都不予以接受。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局長鄭村棋所提出的建議條文為「個人確定給付制」,是將現在所有存放在中央信託局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變成一個單一的基金專戶,由中央統籌管理。勞工達到退休條件時,直接向該基金領取。雇主仍按月提撥員工的退休準備金,由勞工保險局統一收繳。

徐英傑說,若三種制度同時施行的話,會令勞工朋友們一點都不清楚。但由於勞委會不接受台北市政府的建議條文,因此未來草案正式施行後,會再舉辦類似的座談會,幫助勞工朋友們更進一步了解自己的權益,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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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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