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白芳羽、王若嵐新北市報導】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針對動保法第二十一條法規,以TNR法制化(流浪犬貓絕育捕捉、絕育、回置計畫)和限制捕犬條件兩大訴求作為修法重點,為流浪動物請願。希望能改善收容環境、終止大量撲殺。修法聯盟除了積極與農委會及立委溝通協商之外,也召集近七十個動保團體成員舉行萬人上凱道,「反濫捕,要結紮」大遊行,為流浪動物請命,更有超過八十位藝文人士及藝人站出來表示支持結紮代替撲殺,為貓狗發聲。而原定於二O一四年六月份審議的動物保護法由立法院決議延後至二O一四年九月份會期再審。因為修法時間緊迫,讓許多動保人士都積極動員,希望以遊行、行動劇以及連署站台的方式,促使不適宜的動保法能順利通過修法。

四大訴求二減量 動保團結力量大

台灣流浪動物問題已持續多年,政府以捕捉和安樂死解決流浪貓狗問題,但流浪動物不但沒有減少,且花費甚大,殘忍又燒錢。相比之下,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認為要真正減少流浪動物的數量,TNR是較為人道、費用較低且相對有效的做法。此次修法針對動保法第二十一條條文提出四大訴求,「捕捉要精準,通報應指認」、「結紮為減量,政府應補助」、「結紮要管理,接觸不受罰」、「衝突要減少,應教育宣導」。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召集人黃泰山說,其實這四個訴求可以簡化為流浪狗減量及收容所減量兩點。

「流浪狗減量」的重要性在於,台灣的流浪動物情況特殊,流浪貓狗和飼主不明、半放養的動物比養在家的貓狗還多。母狗在八個月大時,就有生育能力,牠們一年生兩胎,一次最多可生十幾隻,若是不做絕育減量,政府單位永遠抓不完、殺不完,所以從源頭控制做TNR,尤其是母狗絕育就變得更加重要。

「收容所減量」則是指造成收容所裡的疾病、管理、犬隻互咬問題最主要原因就是捕狗數量過多,這個原因也讓「精準捕捉」及「通報指認」變得相對重要。除了打擾安寧、具有攻擊性的問題狗之外,並不是每隻流浪貓狗都應該抓捕。但通常問題狗較為難抓,讓捕犬隊不願花心力捕捉真正的問題狗,就以其他老弱殘兵、個性親人的家犬或是幼犬為目標抓來交差了事。捕犬隊抓的狗有三分之一是這一類型的狗。這也就是一個地區會一直通報流浪動物問題,卻一直無法解決的原因之一。

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召集人黃泰山努力為動保修法奔波,並以「反濫捕,要結紮」的口號為流浪動物發聲。

除了兩點減量之外,生命教育也是動保訴求重要的一環,生命教育讓民眾知道如何與其他生命和平共處,是讓貓狗不再流浪的根本之道。

台灣環境不適宜 引用法源出問題

黃泰山表示,台灣動保法是源自於瑞典的動保法條,但因瑞典的流浪狗數目非常少且大部分都有飼主,從根本上的環境就與台灣不同。所以用強調「飼主責任」的瑞典法條套在台灣這個流浪、半放養犬隻多於家犬的環境並不適用。不但無法解決問題,更造成了只要是在外面遊蕩且沒有晶片的貓狗,就必須捉捕、收容,若是沒人認養則安樂死。動保法若不修改,問題就一直存在,而上百萬條無辜生命就會因此繼續犧牲。

對於農委會提出的「捕捉、收容、認養」模式,黃泰山表示,用這個模式解決流浪問題治標不治本。沒有控制源頭,只是一味抓狗,到了明、後年很快就會飽和,無法再送養。且台灣還能有多少人力、土地能認養、收容這些動物?農委會的政策如果不能看遠一些,從源頭開始做絕育,而是繼續抓狗、以安樂死來解決眼前一部份的民怨問題,這樣流浪的問題永遠無法解決。

對於這兩年各個收容所的安樂數量減少,他認為除了動保意識的提升之外,安樂數要減量並不困難。若將收容時間十二天延長到三十天,安樂死數量就容易減低,且因志工TNR的街貓街狗常被重複捕捉,每領出一次即為收容所增加一次認養率,讓認養率持續提升。近年來還有許多私人的大型狗場快速增設,廣救刀下狗,也就是安樂在即的狗 ,且一次領出就是數十隻到上百隻,規模龐大,這也就是近年來公立收容所的安樂數與認養率逐年增加的原因。

農委會的疑慮 反入法的聲音

同是動保團體的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的文獻及工研院的研究反對TNR的法制化。他們表示,貓狗與人的接觸頻率和移動空間都不相同,且兩種動物的社會行為不一樣,貓較敏感、習慣躲藏以及掩蓋糞便,但狗被人訓服的時間較久,對人的信賴感及依賴度較高,較不設防。所以較為親人的狗放回社區之後,因為有了餵食的默契,因而增強牠對人的親密度及服從感,若是後續沒有跟社區居民沒有妥善的溝通,也許有不太了解動物行為的人看到狗會有錯誤的反應甚是攻擊牠們,因此造成狗的追逐或是意外事故發生。這些是讓狗跟貓做TNR難度有所不同的原因。至於半放養的犬隻,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表示這些問題還是回歸到飼主責任,由飼主做晶片管理及結紮的動作以及加強政府的飼主責任教育來控管流浪動物的數量。

對於農委會及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提出的疑慮,黃泰山認為,流浪狗本身所產生的問題與是否TNR根本無關,TNR目的在於減少未來流浪動物的產生。 TNR並非完美,之所要入法,就是希望在各種方法中找到最可行、最適宜的解決之道。對於鄉間的半放養的犬隻,因為牠們活動自由且數量很多,很難定義飼主是誰,這也就是為什麼半放養犬隻的飼主責任難以要求的原因。他甚至發下豪語說,農委會若是能找到犬隻所屬的飼主並要求讓這些半放養的犬隻回到家裡飼養、管理,他就不需要修法了。

第二個疑慮是,TNR可能造成丟狗潮,但是他以新竹的東區、科學園區及高雄壽山為例,這些TNR行之有年的區域都沒有丟狗增加的狀況。而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也提出了應對策略,希望實行檢舉棄養捕犬獎金,檢舉者可以得到棄養罰款七萬五的三分之一作為獎勵,真的被抓了幾次後就沒人敢再棄養動物了。

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認為TNR的實行因地制宜,以西班牙、義大利等陸地國為例,這些國家容易受到陸地相連的鄰國所影響,動物容易跨越國界,數量無法有效控管,造成成效不彰。但與台灣相同的海島型國家如波多黎各、巴里島等就在國內成功實行TNR。每個地方做TNR條件不同,島國封閉,較為適合,且TNR實行的經驗不適合拿來比較,在嘉義農村實行成功,但台北不一定適用,文化背景及政府配套不同,也會有不同的成效,所以TNR在哪裡成功跟台灣適不適用是無法依此類推的。

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表示,動保法第二十一條修正的精神,在於兼顧流浪動物源頭及末端所出現的問題。降低濫捕,才能避免發生公立收容所常爆滿為患,欠缺動物福利的問題,政府應朝向多元方式處理,而非堅信單一的收容後撲殺或認養的作法,面對流浪犬貓存在可能造成的問題,積極思考控制、降低流浪動物數量的長遠做法,以平衡保障動物權利與福利為目標前進。

延伸閱讀

台灣動保法修法聯盟

TVNR宣導影片

台灣貓狗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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